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2023年3月23日交易所发出第一轮问询,截止终止前,发行人未进行回复!
(资料图)
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水韵环保”)专注于采用生物生态修复技术开展水环境治理和运维业务,根据应用场景不同,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可分为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及尾水提升、农村水环境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和流域水环境综合保护等。
公司修复水生态的一大特色是采用软体动物“淡水贝类”为核心的贝鱼草净化系统。软体动物是动物界中的第二大门,是淡水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重要环节,公司在软体动物淡水贝类领域的科研走在全国前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江跃进直接持有公司35.22%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跃进直接持有公司35.22%的股份,通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芜湖上水间接控制公司16.7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1.99%的股份。同时,江跃进的配偶陶玉华直接持有公司23.48%的股份。江跃进、陶玉华合计控制公司75.47%的股份,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82.76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预计融资5.2亿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4,137.53万元、21,901.74万元、38,021.38万元和17,547.1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585.83万元、3,566.01万元、7,350.24万元和2,456.04万元。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不符合注册制财务条件的,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材料于2022年6月13日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发行人符合原核准制财务条件要求,其他方面亦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
业务区域较为集中
公司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实施“芜湖市-安徽省-全国”的区域拓展策略,在加大省内其他市区拓展的同时,积极向省外拓展。目前,公司已将业务拓展至江苏省、河北省和湖北省等区域。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安徽省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99.31%、89.91%、92.67%和 93.01%,业务区域较为集中。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255.56万元、19,926.23万元、29,829.81万元和33,105.7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8.61%、43.91%、48.21%和52.8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水环境治理和运维业务,水环境治理项目需要投入一定的建设资金,而款项结算受项目施工进度、结算进度、客户内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财政审计、财政支付)等因素影响导致回款周期较长。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83.17万元、1,403.01万元、-553.35万元和-2,424.31万元。
根据2022年11月11日发布的《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发行人主要被关注了以下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真实、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2016年10月31日,大江实业作出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水韵有限全部出资额中已实缴的1,200万元、800万元,合计2,000万元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江跃进、陶玉华,转让价格为1.00元/出资额;将其尚未实缴的1,740万元、1,160万元和100万元,合计3,000万元的出资额,以零对价分别转让给江跃进、陶玉华和袁红军。请说明大江实业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国有或集体股东,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的风险;
(3)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5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1)业务开展过程中向水体中投放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向水体中投放自己培育的生物,是否改变所投放生物原本的性状、基因等自然特性;如有,请说明驯化或改良的技术难度,公司技术是否存在可替换、可复制的风险;
(2)向水体中投向的相关生物是否安全,有何副作用,是否符合《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造成生态破坏的风险是否会破坏生态系统平衡,是否会造成二次污染;是否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等;
(3)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全球或国内其他公司是否具有相同的技术路线等;
(4)通过数据说明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如治理多少面积的水域需要多少时间和成本;与同行业相关公司对比有何优势;
(5)发行人是否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申报检疫;
(6)说已实施完毕项目的治理效果、是否存在生态安全隐患的专业评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还有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专利、业务资质、对外分包等问题。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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